首页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条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处以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