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处以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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