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

第十八条

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标志、举办权、赛事转播权和其他无形资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主办方和承办方可以进行市场开发依法依规获取相关收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应当增强权利保护意识,主动办理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手续,通过合法手段保护体育赛事活动相关权益。

制定机关
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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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