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

第十三条

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建立组委会等组织机制,根据需要组建竞赛、安全、新闻、医疗等专门委员会,明确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分工和责任,协同合作。

承办方应当做好体育赛事活动各项保障工作,负责体育赛事活动的安全,对重要体育赛事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关预案及安全工作方案,并督促落实各项具体措施。主办方直接承担体育赛事活动筹备和组织工作的,履行承办方责任。

协办方应当确保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制定机关
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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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