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专用设备专家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专用设备专家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原专业工作或因本人健康等原因不再适宜承担设备专家工作的,设备专家及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备监督管理司书面报告,由设备监督管理司按规定将其调整出库。制定机关铁路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