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专用设备专家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十条

第十条

设备专家在参加国家铁路局或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及局属事业单位组织的活动时,遇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主动回避:

(一)工作上有受聘于工作对象的行为;

(二)与工作对象主要负责人属于近亲属关系;

(三)与工作对象有经济利益关系;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回避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铁路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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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专用设备专家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