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艺术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收集与整理
第二十二条
反映和记录本单位的艺术活动并对以后艺术创作、艺术研究有重要参考借鉴作用的艺术档案材料,应永久保存。在本单位组织或参与的重大的艺术活动中形成的,并具有一定艺术参考价值的艺术档案材料。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收集与整理
反映和记录本单位的艺术活动并对以后艺术创作、艺术研究有重要参考借鉴作用的艺术档案材料,应永久保存。在本单位组织或参与的重大的艺术活动中形成的,并具有一定艺术参考价值的艺术档案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