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艺术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收集与整理

第二十一条

对录音带、录像带、照片、唱片、光盘等非纸质载体的艺术档案材料进行归档时,应将每一单项(盒或盘)作为一个保管单位,单独编排档号,并采取按年度结合内容的方法分类整理和编号。其中与文字材料有直接联系的应编写互见号或互见卡。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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