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艺术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四章 收集与整理

第二十条

艺术档案材料应按内容、种类组卷。戏剧材料应按剧目分类组卷;音乐歌舞演出材料应按节目分类组卷;艺术科研材料应按科研专题分类组卷;艺术教育材料应按各专业课程分类组卷;社会文化、文化交流材料应按业务活动进行组卷。 对未完成艺术生产程序的艺术材料,整理时应单独存放,待完成后组卷归档。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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