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艺术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四章 收集与整理
第二十条
艺术档案材料应按内容、种类组卷。戏剧材料应按剧目分类组卷;音乐歌舞演出材料应按节目分类组卷;艺术科研材料应按科研专题分类组卷;艺术教育材料应按各专业课程分类组卷;社会文化、文化交流材料应按业务活动进行组卷。 对未完成艺术生产程序的艺术材料,整理时应单独存放,待完成后组卷归档。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收集与整理
艺术档案材料应按内容、种类组卷。戏剧材料应按剧目分类组卷;音乐歌舞演出材料应按节目分类组卷;艺术科研材料应按科研专题分类组卷;艺术教育材料应按各专业课程分类组卷;社会文化、文化交流材料应按业务活动进行组卷。 对未完成艺术生产程序的艺术材料,整理时应单独存放,待完成后组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