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艺术档案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艺术档案是指文化艺术单位和艺术工作者在艺术创作、艺术演出、艺术教育、艺术研究、文化交流、社会文化等工作和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宝贵的文化遗产。 艺术档案工作是文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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