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艺术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四章 收集与整理

第十九条

艺术档案分类由大类、属类组成。大类应设业务类、个人业务类、综合类。具体属类应按照归档范围设置。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艺术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