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艺术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四章 收集与整理

第十八条

文化艺术单位应加强对名老艺人、艺术家档案材料和散失在社会上珍贵的艺术档案材料的搜集、征集和管理工作。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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