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艺术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四章 收集与整理

第十六条

收集艺术档案材料时,应保证艺术档案材料的完整。 整理艺术档案材料时,应遵循艺术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艺术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便于保管和利用。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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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