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艺术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归档范围

第十五条

凡是为艺术创作、研究、教学和文化艺术活动参考而收集的图书、报刊、音像带、照片、剧本和有关文章材料等,均作为资料保存。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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