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艺术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归档范围

第十四条

在文化艺术单位举办业务活动时,主办和承办单位应向本单位艺术档案管理部门提供信息,并在活动结束后将所形成的属国家所有的全部艺术档案材料立卷归档,不得散失。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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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