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艺术档案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艺术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章 归档范围第十四条在文化艺术单位举办业务活动时,主办和承办单位应向本单位艺术档案管理部门提供信息,并在活动结束后将所形成的属国家所有的全部艺术档案材料立卷归档,不得散失。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