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艺术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归档范围

第十二条

在国家主办的各类艺术活动中所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艺术材料(包括文字、声像、照片、实物等载体形式),均属归档范围(艺术档案归档范围详见附件)。 业务人员在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艺术材料,也属归档范围。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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