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艺术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章 归档范围

第十一条

艺术档案材料的归档范围包括:文学创作,艺术表演,美术、摄影,社会文化,艺术研究,艺术教育,文化交流,个人艺术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艺术材料。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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