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艺术档案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艺术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章 归档范围第十一条艺术档案材料的归档范围包括:文学创作,艺术表演,美术、摄影,社会文化,艺术研究,艺术教育,文化交流,个人艺术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艺术材料。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