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设立和许可
第七条
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除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实缴注册资本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且不低于直接所控股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总和的50%。 (二)拟设金融控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本办法规定。 (三)有符合任职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有效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五)有能力为所控股金融机构持续补充资本。 设立金融控股公司,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