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 第五十四条独立法条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存在的、具备金融控股公司设立情形的机构,如果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监管要求,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进行验收。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