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五十四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存在的、具备金融控股公司设立情形的机构,如果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监管要求,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进行验收。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