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金融控股公司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金融控股公司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