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条
第四章 并表管理与风险管理
第三十条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要求所控股金融机构限期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督促所控股金融机构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报告、控制或缓释所控股金融机构所承担的各类风险。 各类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战略风险、信息科技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并表管理与风险管理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要求所控股金融机构限期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督促所控股金融机构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报告、控制或缓释所控股金融机构所承担的各类风险。 各类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战略风险、信息科技风险以及其他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