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并表管理与风险管理
第二十九条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建立与金融控股集团组织架构、业务规模、复杂程度和声誉影响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覆盖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的、由地方政府依法批设或监管的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声誉风险监测、评估和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品牌等方面的管理,降低声誉风险事件对集团整体稳健性的负面影响。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并表管理与风险管理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建立与金融控股集团组织架构、业务规模、复杂程度和声誉影响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覆盖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的、由地方政府依法批设或监管的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声誉风险监测、评估和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品牌等方面的管理,降低声誉风险事件对集团整体稳健性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