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并表管理与风险管理

第二十八条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债务风险,保持债务规模和期限结构合理适当。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加强资产负债管理,严格管理资产抵押、质押等行为,定期对资产进行评估,逐步实现动态评价,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计提减值准备。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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