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并表管理与风险管理

第二十七条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建立资本补充机制,当所控股金融机构资本不足时,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及时补充资本。 金融控股公司可以依法发行合格资本工具,保持金融控股集团整体资本充足。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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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