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设立和许可
第十六条
金融控股公司除对所控股的金融机构进行股权管理外,还可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对所控股的金融机构进行流动性支持。金融控股公司应当严格规范该资金使用,并不得为其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支持。 金融控股公司开展跨境投融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跨境投融资及外汇管理规定。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设立和许可
金融控股公司除对所控股的金融机构进行股权管理外,还可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对所控股的金融机构进行流动性支持。金融控股公司应当严格规范该资金使用,并不得为其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支持。 金融控股公司开展跨境投融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跨境投融资及外汇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