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设立和许可
第十一条
金融控股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通过特定目的载体或委托他人持股等方式规避金融控股公司监管。 (二)关联方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不透明或存在权属纠纷,恶意开展关联交易,恶意使用关联关系。 (三)滥用市场垄断地位或技术优势开展不正当竞争。 (四)操纵市场、扰乱金融秩序。 (五)五年内转让所持有的金融控股公司股份。 (六)其他可能对金融控股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