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设立和许可
第十条
非金融企业、自然人及经认可的法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一)股权存在权属纠纷。 (二)曾经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机构股权。 (三)曾经虚假投资、循环注资金融机构,或在投资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机构时,有提供虚假承诺或虚假材料行为。 (四)曾经投资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或重大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 (五)曾经投资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机构,拒不配合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监管。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