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发布《商标注册档案管理办法》的公告(第370号)第八条

第八条

商标注册档案的管理以卷为保管单位,根据商标业务类型以申请号或者注册号等分别立卷保管。

商标注册档案的建立按照分类、组卷、排列、编号、装订、编目等顺序进行,做到分类清楚、排列有序、目录准确、装订整齐。

制定机关
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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