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发布《商标注册档案管理办法》的公告(第370号) / 第七条独立法条关于发布《商标注册档案管理办法》的公告(第370号)第七条第七条商标电子注册文件归档工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电子文件管理标准执行。商标电子注册文件应当采用适合长期保存的文件存储格式与元数据一并归档并建立持久有效的关联。制定机关知识产权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