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发布《商标注册档案管理办法》的公告(第370号)第六条
第六条
对属于归档范围的商标注册文件材料,商标业务经办部门在案件审结后应当按照归档要求及时整理并归档。
商标注册档案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审查归档质量。对符合归档要求的,履行交接手续;对不符合归档要求的,退回业务经办部门重新整理。
归档的商标注册文件材料一般应当为原件,确实无法获得原件的,可以是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但是应当注明原因。商标业务经办部门应当保证商标注册档案的系统性、完整性、准确性。
- 制定机关
- 知识产权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