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发布《商标注册档案管理办法》的公告(第370号) / 第三条独立法条关于发布《商标注册档案管理办法》的公告(第370号)第三条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监督和指导商标注册档案工作,接受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对商标注册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商标注册档案的立档、归档和管理工作由商标局具体承办。制定机关知识产权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