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发布《商标注册档案管理办法》的公告(第370号)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商标局对保管期限届满的商标注册档案应当及时进行鉴定并形成鉴定报告,对仍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根据实际延长保管期限继续保存;对不再具有保存价值、确定销毁的档案,应当清点核对并编制档案销毁清册,经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分管商标工作的领导审批后,按照有关规定销毁,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制定机关
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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