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发布《商标注册档案管理办法》的公告(第370号)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商标电子注册档案可以采用在线或者离线方式保存,并定期备份。在线存储应当使用档案专用存储服务器,离线存储应当确保载体的耐久性。

商标电子注册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通过数据备份、异地容灾等手段保证数据安全。

制定机关
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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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商标注册档案管理办法》的公告(第370号)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