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发布《商标注册档案管理办法》的公告(第370号)第十条

第十条

商标注册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种,具体按照本办法附件《商标注册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商标注册档案保管期限表》执行。

对保管期限为永久的商标注册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

制定机关
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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