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保安培训机构设立

第九条

保安培训机构成立后,需要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校长(院长)、投资主体或者培训类型的,应当在变更后的二十日内到发放《保安培训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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