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章 保安培训机构设立第九条保安培训机构成立后,需要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校长(院长)、投资主体或者培训类型的,应当在变更后的二十日内到发放《保安培训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