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二章 保安培训机构设立
第五条
申请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填写《保安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 (一)设立报告,内容包括申请人、培训机构名称、培养目标、培训规模、培训层次、培训内容、培训条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等; (二)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归属; (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和师资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保安培训机构设立
申请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填写《保安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 (一)设立报告,内容包括申请人、培训机构名称、培养目标、培训规模、培训层次、培训内容、培训条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等; (二)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归属; (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和师资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