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二章 保安培训机构设立
第四条
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保安培训机构的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设立保安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校园、校舍; (三)具有与培训内容相匹配、满足培训要求的训练场馆、图书馆、阅览室、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 (四)具有与培训内容、培训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师资人员,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五年以上治安保卫或者保安工作经历; (五)申请人、投资人、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及师资人员没有故意犯罪记录和精神病史; (六)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政法机关、军队或者教育培训的工作经历。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