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设立条件的申请人发放《保安培训许可证》的; (二)对符合设立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或者不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限作出许可决定的; (三)索取、收受当事人贿赂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