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一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