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取消教员授课资格,并对保安培训机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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