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办理《保安培训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一)《保安培训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保安培训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保安培训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办理《保安培训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一)《保安培训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保安培训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保安培训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