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办理《保安培训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一)《保安培训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保安培训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保安培训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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