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保安培训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安培训许可证》的,应当将核查的有关材料报送作出许可决定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撤销《保安培训许可证》。 保安培训机构因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而被撤销《保安培训许可证》的,其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五年内不得从事保安培训工作。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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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