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保安培训机构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保安培训机构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