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保安培训机构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保安培训机构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