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对保安培训机构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检查、监督,及时纠正、查处保安培训中的违法行为。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对保安培训机构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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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