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保障金制度

第二十五条

保安培训机构无力执行仲裁机构裁决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无力支付对学员的赔偿时,可以书面形式向委托监管的公安机关提出动用保障金及其利息的申请,但所申请的数额不得超过保障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并应当在六十日内补足保障金。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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