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保障金制度

第二十四条

保障金及其利息归保安培训机构所有,但不得用于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用途。保安培训机构解散、破产、合并或者分立时,保障金及其利息作为该培训机构资产的一部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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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