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保障金制度
第二十四条
保障金及其利息归保安培训机构所有,但不得用于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用途。保安培训机构解散、破产、合并或者分立时,保障金及其利息作为该培训机构资产的一部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保障金制度
保障金及其利息归保安培训机构所有,但不得用于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用途。保安培训机构解散、破产、合并或者分立时,保障金及其利息作为该培训机构资产的一部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