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保障金制度

第二十二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学员培训费的一定比例,设置学员权益保障金。培训规模在五百人以下的,保障金总额不少于三十万元;培训规模在五百人以上的,保障金总额不少于五十万元。 保障金用于因培训机构欺诈或者不履行合同时的学员权益保障。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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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