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保安培训机构不得以转包形式开展保安培训业务,不得委托未经公安机关依法许可的保安培训机构或者个人开展保安培训业务。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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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