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保安培训机构,是指对正在从事或者准备从事保安服务职业的人员进行保安法律、安全防范等知识、技能培训的组织。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