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保安培训机构,是指对正在从事或者准备从事保安服务职业的人员进行保安法律、安全防范等知识、技能培训的组织。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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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