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保安培训机构收取培训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商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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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