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章 日常管理第十八条保安培训机构收取培训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商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