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学员档案管理制度,对学员成绩、考核鉴定等基本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学员文书档案应当保存至学员毕业离校后的第五年年底。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将学员、师资人员文书档案及电子文档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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